房 地 產 代 書.隨時代改變,不動產的法規日漸複雜及專業化,加上我國所建立的「地政士」證照制度,地政士的業務範圍不再侷限不動產過戶及貸款。
委託具有專業經驗的地政士,協助您達成合法、安全、有效益的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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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之買賣轉移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合法。
應具備文件1. 申請書
2. 契約書 3. 所有權狀正本 4. 雙方身份文件證明 5. 義務人印鑑證明 6. 房屋稅單、地價稅單 7. 義務人印鑑章、權利人便章 |
● 建物之保存登記新建房屋辦理第一次登記及設立房屋稅籍。
「保存登記」應具備文件1. 申請書
2. 清冊 3. 成果圖 (附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4. 使用執照(附圖)正、影本 5. 起造人身份證影本 6. 附公設分配協議書、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7.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完工證明、稅籍證明、水電費證明、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 9.使用基地證明文件(基地所有權人非起造人時需檢附,有使用執照者不需檢附) 10. 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具備文件1. 申請書
2. 起造人身份證影本 3. 使用執照(附圖)正、影本 4. 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
● 不動產產權調查產權調查,不動產市場行情估價及網路即時查詢。
應具備文件1.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2. 房屋稅單 3. 地價稅單 4. 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
● 房屋之陽台補登土地鑑價,分割,合併…等各項測量事項。
應具備文件1.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或建築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正、影本。 4. 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5. 分配協議書。 6.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7.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除上述1、2項外,另檢附下列文件至少1項: ‧戶籍謄本或門牌編定證明 ‧繳納房屋稅憑證 ‧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
● 共有土地之土地清理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之清理與處分。
應具備文件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共有物分割契約書正副本 3. 印鑑證明 4.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5. 各項繳稅收據及證明 6. 領受對價或補償收據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7. 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資格證明或華僑身分證明 8. 他項權利人承諾書或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相關法條內容: 係指共有人為便於使用或處分其應有部分,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協議或共有人不同意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將共有物分割移轉為共有人中各個人所有,或改變原共有狀況為其他共有人共有(民法第八一九條)。 但公同共有物於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一)共有物分割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二)土地共有人分割前後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上者,應向所轄稅捐分處申報土地增值。建物移轉應先向建物所在鄉鎮公所申請監證(或法院公證)後向稅捐分處申報契稅。 |
● 國有地承買承租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應具備文件申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人應繳證件-養殖地申租
1.身分證明文件(以下任繳一種) (1)身分證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戶籍謄本 (4)駕駛執照影本 (5)法人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 (6)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7)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備文件 2.現使用人切結書 82年7月21日前實際使用之時間證明文件(以下任繳一種): (1)當地農漁會、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鄉鎮市區公所、農漁會核發) (2)當地村里長出具之保證書(含出具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政府機關出具任職村里長證明文件影本) (3)毗鄰土地所有權人之保證書(含出具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所有土地之地籍圖謄本暨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 (4)毗鄰土地承租人之保證書(含出具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承租地之地籍圖謄本暨租約影本) 3.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 4.委託書(於申請書填具受任人資料者免附) 5.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非都市土地者免付)(工務(建管)機關核發) 國有地租地申購應繳證件1. 國有土地最近3個月內登記謄本。
2. 國有土地最近3個月內地籍圖謄本。 3.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8個月內正本)。 4. 原租約(租約遺失加附切結書及印鑑證明書)。 5. 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如係未登記建物,以切結書切結權屬)。 6. 申購人身分證明,如申購人係法人者,應附繳法人登記證明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或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 *相關法條內容: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合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逕予出租,復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逕予出租對象為現使用人,但地上有非國有建築改良物時,為該改良物所有人。倘符合上述規定,得填具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並依該申請書背面之申請人應繳證件一覽表檢齊欲承租之類別勾載之文件,以郵寄或親洽本處申辦承租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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